基金设立与牌照
分别梳理基金架构、管理人牌照,以及基金设立、登记与适用的认可事项。
香港 OFC、LPF 与管理人及募集安排
资料核对日期:
适用条件
先定投资者和募集方式
先确认策略、投资资产、目标投资者、是否面向公众、是否只向专业投资者或私人投资者募集,以及是否需要在香港分销。公开募集、私人基金和仅为单一家族持有的安排,所需的授权、牌照和披露路径不同。[3][2]
基金载体与管理人分开判断
香港 OFC 是具有有限责任和可变股本的公司型基金;LPF 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人基金,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,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负无限责任。载体登记不等于管理人牌照。[1][5][6]
区分公募认可与私募设立
OFC 不论公开或私人提供都要向 SFC 注册;公开提供的 OFC 还要按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 104 条取得授权,除非适用豁免。LPF 是公司注册处管理的选择性注册制度,定位为私人基金,不是一个笼统的“基金牌照”。[2][1][5]
再核对管理活动和服务商
若在香港对证券或期货组合作全权投资决定,管理人通常要考虑第 9 类;分销或交易可能涉及第 1 类,提供证券意见可能涉及第 4 类。还要安排普通合伙人或董事、投资经理、负责人员、审计师、保管人和行政服务商的职责。[4][6][1]
先把税务和运营事实列出来
基金注册地、管理地、投资人所在地、资产所在地、收费和分配方式会影响文件、申报和运营安排。OFC 或 LPF 的登记本身不自动产生税务豁免、收益或任何固定审批结果,应逐项核对。[1][6]
资料准备
基金方案与条款摘要
载体设立文件
OFC 的成立文件与章程,或 LPF 的有限合伙协议、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资料、注册办事处和授权代表安排。[1][6]
募集与投资者文件
管理和服务商文件
投资管理协议、RO/LR 与牌照资料、保管或托管协议、基金行政、估值、转让代理、审计和法律顾问委任书。[4][6][1]
控制与财务资料
组织架构、实际控制人、AML/CFT、估值和 NAV 政策、银行及资金流、预算、资本与流动资金证明、审计和报表安排。[4][2]
登记和税务表格
OFC/SFC 申请及信息清单;新设香港 LPF 使用 LPF1,已按《有限合伙条例》登记的指明基金转为 LPF 使用 LPF2,另按适用情况提交 IRBR4、商业登记及开始营业后的税务通知资料。[1][6]
办理流程
持续事项
持续披露与投资者沟通
按基金文件维护 NAV、估值、费用、风险、投资限制、重大变更、年报或审计和投资者通知;公募产品还要留意 SFC 授权和 KFS 状态。[3][2]
载体登记与负责人变化
维护 OFC 的董事、投资经理和保管安排,或 LPF 的 GP、投资经理、负责人员、香港注册办事处及授权代表资料。[1][6]
管理人合规
持续检查第 1、4、9 类牌照范围、资本和流动资金、RO/LR、客户资产、AML/CFT、记录与审计要求;基金登记不替代管理人义务。[4]
税务和开业通知
记录基金和管理人的开始营业、收费、分配、跨境付款和投资者所在地;LPF 开始相关业务后须按公司注册处说明向税务局提交相应资料。[6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