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金融牌照
1、4、9 号牌照申请:证券交易、就证券提供意见与资产管理,按实际业务模式准备申请。
香港第 1、4、9 类受规管活动
资料核对日期:
适用条件
按实际活动拆牌照范围
第 1 类是证券交易,第 4 类是就证券提供意见,第 9 类是资产管理;同一业务可能同时涉及营销分销、订单执行、研究建议和全权管理。SFC 的制度按活动而非公司自称分类,不能用“金融牌照”四个字代替范围判断。[1][4]
先判断是否存在香港受规管业务
梳理客户是谁、资产属于谁、业务在哪里招揽和执行、是否收取独立费用、是否持有客户资产,以及投资决定权是否正式授权。家庭内部安排、集团内服务或附带活动可能有例外,但要按事实确认,不能作为预设结论。[1][4]
第 9 类要看全权管理事实
SFC 对第 9 类通常期待申请公司能够在适当授权下,为客户作出证券或期货投资决定;只有提供意见或替客户执行交易,可能对应第 4 类或第 1 类,实际仍要按工作流和授权文件判断。[4][1]
人员、资本和客户资产不能一刀切
申请要有符合胜任能力和适当人选要求的负责人员。SFC 申请指引把“每项拟开展活动没有至少两名看似符合要求的拟议负责人员”列为可能退回申请的情形;资本及流动资金则随活动和是否持有客户资产而变。[3][2]
香港实体、董事与权限边界
确认申请主体的公司形式、香港业务实质、董事和实际控制人、客户资产归属、投资授权、收费模式及拟开展的市场活动;把公司治理、RO/LR 和客户资产边界写进业务流程,再决定需要申请的牌照组合。[1][3][4]